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元、10-11 单元)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2443-2 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70,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 14:30 在公司 A1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 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 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302,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86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2,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 3.上述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2,604,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1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计 19名,代表股份数 302,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54%。 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584,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 19,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袁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389,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5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8.737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02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 Yuan Ye James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401,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5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2.836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03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何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39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7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7,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034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