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2026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2026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611-001 号 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会”)、2026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在本文中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6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 会合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依法参与了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2.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3)。 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 登了《临时股东会通告》《H 股类别股东会通告》。以上公告(在本文中合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张国强主持。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7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7 日的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其中,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1.临时股东会 出席临时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0,681,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53%,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2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8,414,84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82%;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2,266,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0%。 2.A 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 A 股类别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0 人,代表公司 A 股 股份数 48,414,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4.7283%。 3.H 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 H 股类别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 H 股 股份数 22,266,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49.7624%。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此外,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 开时,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没有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 情形,没有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2.临时股东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点票监督人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后,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以下议案: 1.临时股东会 序 股东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号 类别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