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信德京汇中心12层 邮编:100028 电话:8610 64096099 传真:8610 64096260/64096261 www.lifanglaw.com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海伦哲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海伦哲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以及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伦哲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海伦哲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伦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3 年 8 月 18 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 同日,海伦哲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3年8月18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 2023年8月19日,海伦哲公开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吕民远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9日,海伦哲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年8月30日,公司监事会公开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 2023 年 9 月 4 日,海伦哲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 6. 2023 年 9 月 14 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海伦哲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 2024 年 8 月 13 日,海伦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2024 年 9 月 20 日,海伦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 9. 2025 年 10 月 13 日,海伦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 10. 2026 年 9 月 17 日,海伦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归属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海伦哲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6 年 5 月 21 日,海伦哲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海伦哲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 本 1,009,043,607 股 扣 除 回 购 专 户 中 持 有 的 股 份 8,486,400 股 后 的 股 份 1,000,557,207 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0,016,716.21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据此,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海伦哲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海伦哲将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海伦哲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30,016,716.21 元 /1,009,043,607 股=0.0297476元/股。 根据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90-0.0297476=1.87 元/股(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