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31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13605515675@139.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201 号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可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工大高科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工大高科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了《合肥工大高科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 14:30 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已按《通知》的要求如期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6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727,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431%。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按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履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手续。 3、工大高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律师代表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1、《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7,724,66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1,300 股,弃权 1,226 股。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关于提名魏臻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26,013,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31,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299%)。 2.2《关于提名程运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26,902,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20,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462%)。 2.3《关于提名马岩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26,014,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32,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582%)。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1《关于提名吴娜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26,900,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9,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993%)。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26,013,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32,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41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没有审议表决《通知》所载明议案之外的其他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