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0 证券简称:锦江在线 公告编号:2026-021 900914 |锦在线 B 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0.002948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28 - 2026/9/29 2026/9/29 B股 2026/10/8 2026/9/28 2026/10/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2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51,610,10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032,202.1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28 - 2026/9/29 2026/9/29 B股 2026/10/8 2026/9/28 2026/10/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0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0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 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日下一工作日(2026 年 8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7841) 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2948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2653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 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9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 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18 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86-21-6321 8800 邮政编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