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证监会的要求,就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华康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华康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华康股份股份,与华康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康股份、公司 指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华康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激励计划》 指 华康股份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康股份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9 月 27 日,华康股份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7 日,华康股份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3 年 9 月 28 日,华康股份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3 年 10 月 16 日,华康股份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6、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3 年 11 月 22 日,华康股份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 年 11 月 22 日,华康股份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9、2023 年 12 月 9 日,华康股份发布《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9),已完成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共 116 人,首次授予股份数量 615 万股,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 10、2024 年 8 月 21 日,华康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25 名 激励对象 8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 1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 年 12 月 9 日,华康 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 年 2 月 26 日,华康 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2026 年 6 月 26 日,华康 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