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A 座 32 层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北京 深圳 上海 成 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目 录 释 义...... 2 律师声明...... 3 正 文...... 5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5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6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8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 18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9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9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20 九、总体结论性意见...... 2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A 座 32 层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北京 深圳 上海 成 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雷科防务、上市公司、公 指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雷科防务本激励计划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A 座 32 层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北京 深圳 上海 成 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雷科防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雷科防务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雷科防务实施本激励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 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就本激励计划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其正本或原件相 符,所有文件或材料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引用 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雷科防务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1、雷科防务原名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发股份”),系由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西凌投资管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