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9,000.00万元 29,450.00万元 是 否 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8,000.00万元 14,490.00万元 是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62,534.0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8.3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9月2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 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2026)进出银(甬最信保)字第1-012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东睦科 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在2026 年9月21日至2029 年9 月21 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9,000.00 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2026 年9月2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26人保0023),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睦磁电”)与中国银行在2026 年9月 21日至2029年9月21 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00 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被担保人名称[注1] 已审议的担保 债权人 本次担保最 已提供担保 号 最高额度 高限额 余额[注2] 1 浙江东睦科达 70,000.00 进出口银行 9,000.00 29,450.00 2 山西东睦磁电 30,000.00 中国银行 8,000.00 14,490.00 合计 100,000.00 / 17,000.00 43,940.00 [注1]:截至本公告日,浙江东睦科达、山西东睦磁电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2]:截至本公告日,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之间此前已发生的债务9,000.00万元纳入本次担保项下额度,已计入“已提供担保余额”中;本次为山西东睦磁电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 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20,0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为浙江东睦科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70,000.00 万元,为山西东睦磁电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00 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后三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和2026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6-017、2026-019、2026-03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被担保人名称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33052172276474XE 法人 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140897MA7XF5HY1Q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被担保人名称 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浙江东睦科达 86,349.59 51,413.62 34,935.97 42,235.87 -87.64 81,193.66 46,750.29 34,443.37 79,899.45 -142.09 山西东睦磁电 48,196.30 26,764.27 21,432.03 20,346.80 944.72 44,299.18 23,980.95 20,318.23 32,438.28 1,020.15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日,浙江东睦科达、山西东睦磁电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进出口银行于2026年9月21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进出银(甬最信保)字第1-012号),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 保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1)公司为债务人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在2026年9月21日至2029年9月2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本外币折合人民币9,000.00万元。 (2)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浙江东睦科达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进出口银行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浙江东睦科达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因上述款项导致应付款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限额的,公司亦对此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偿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其它的违约事件,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求的方式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4)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保证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如果保证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的任何款项或保证人应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债权人的总行或总行的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或债权人的代理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款项,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6)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2、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