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4 一、律师声明事项......4 二、释 义......5 第二节 正 文......7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7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8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10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1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12 六、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2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2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13 九、结论意见......13 第三节 签署页......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 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 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涉及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江苏博云 指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 指 性股票、标的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天衡审字[2026]00077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计报告》(天衡专字(2026)00128 号) 本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其基本单位为“元” 日/天 指 日历日 中国/境内/中国境内/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指 内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江苏博云为依法设立存续的上市公司 江苏博云系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01 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目前的简称为“江苏博云”,股票代码为“301003”。 江苏博云目前持有苏州市数据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27888919524),住所为苏州市张家港锦丰镇星火村,法定代表人为吕锋,注册资本为 9713.3323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2006 年 6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在业)。 经核查,公司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