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执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需要公司 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各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评估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做到务实高效。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应自主表达意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应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员工 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守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 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党内法规、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的制订和调整; (三)公司制度体系建设事项; (四)公司年度科研生产经营计划、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应收账款处置以及内设机构调整等重大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重要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七)公司所属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八)公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事项; (九)注册设立公司、投资参股等直接投资的重大事项; (十)公司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安全稳定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十二)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或须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 由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按要求需要在任免前向集团公司报备的; (三)向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单位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到龄免职未退休及已退休的原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职; (六)公司科技带头人、技能大师、技能带头人、特聘专家等领军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 本结构、经营水平、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公司重大抵押、质押; (四)公司关键性设备、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大宗服务; (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相关规 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重大融资,对所属单位重大内部借款; (三)公司预算外或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四)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帮扶事项;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权限及方式 第九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 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公司党委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事项。根据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或批准的事项应报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作出决定。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党委以党委会议形式进行决策和前置研究讨论。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党组决定。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特种装备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董事会一般以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对董事会授权的特种装备工 作“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以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长按照职权对授权范围内“三重一大” 事项,以董事长专题会议形式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 强管理。总经理按照职权对授权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以总经理办公会形式进行决策。决策前一般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原则规范授权管 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授权决策要求,集团公司党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经集团公司党组允许不得转授权。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各承办单位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履行合法合规审查程序,形成完整的建议方案及决策参考的资料。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公司党委应事先征求公司纪委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纪委书记应从动议阶段就参与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经过总法律顾问审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建议方案及决策参考的资料,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前送达所有参与决策人员,确保在会议决策前有充足的研究沟通时间。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或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需研究决策的事项,经公司分管领导、首席合规官审核后,提交相关决策会议主持人批准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要严格遵守集体研究讨论要求,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参与决策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讨论。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参加或 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参加或列席董事长召开的专题会议。董事会秘书可列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会议、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公司党委、董事会研究讨论或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要通过视频、音频、文字等方式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会议应当根据研究讨论情况,就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等,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暂缓上会或表决未通过的建议方案,应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的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依据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临时决定的,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要求予以追认。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决策意见执行,由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落实,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