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 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 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9日公告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26年8月27日公告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1日下午14:45在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 年9月21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204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73,204,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03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33,45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02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年9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3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