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法律意见书(申报稿)(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致: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 律师、陈张达律师、陈韵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 具〔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07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 见书》、 〔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2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 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6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0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 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5 号《福建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和〔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8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天衡律师现就补充报告期内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涉及的相关变化事 项与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