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6-069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 10,000 万元 35,400 万元 是 否 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62,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30.75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9 月 24 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莱蒽特贸易公司”)与兴业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 100%持有。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2,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26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不超过 20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和 2026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关于新增 2026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MA2CFAG53D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6 年 1-6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359.32 34,445.9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39,211.56 32,882.47 资产净额 1,147.76 1,563.43 营业收入 47,066.11 68,630.14 净利润 -495.76 33.3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钱江最高保2026027)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类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