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之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749 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1,066,39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999,992.24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不含税)共计 3,113,207.55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16,886,784.69 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 扣除验资、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10,439.94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076,344.7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110002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 累计投入募集 额 资金额 资金金额 1 年产 1500 吨特种陶 13,700.00 9,590.23 9,590.23 瓷项目 2 先进陶瓷材料研发 1,507.63 155.20 155.20 实验室 3 偿还银行借款 6,400.00 6,400.00 6,400.00 4 年产 2 万吨锆铪系 5,691.86 5,641.14 列产品项目 注:202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上表中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经审计。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严格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等核心事项均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对“年产 2 万吨锆铪系列产品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前计划达到预定 调整后计划达到预 金金额 可使用状态日期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 年产 2 万吨锆铪 5,691.86 2026 年 9 月 30 日 2026 年 12 月 31 日 系列产品项目 (二)本次项目延期的原因 1、本次募投项目依托先进锆铪分离与萃取提纯工艺,用于生产高纯氧氯化锆、高纯氧氯化铪。项目建设期内,受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周期等政策管控因素及北方气候等外部客观条件影响。项目现场连续施工、设备材料进场、交叉作业组织等关键施工环节受到制约,造成项目关键施工工序节点顺延。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锆铪分离项目建设已进入关键施工节点,核心工序已处于调试状态。其中,公司通过优先调试铪精萃线并试产电子级氧氯化铪,已实现了电子级氧氯化铪产品的产出;但因整体生产工序环节较多,相关配套设施尚需进一步完善优化,故募投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将有所 (三)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科学合理决策,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密切关注募投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细化阶段性施工任务与考核节点,优化现场施工组织调配,在严守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各项规范标准等基础上抢抓施工窗口期,高效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全力保障项目按期完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调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合理推进,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 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祖生 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