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28th Floor,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38 Qu Fu Road, Tian jin300042, China 电话/Tel: +86 22 8558 6588 传真/Fax: +86 22 8558 65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九月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6)第 375 号 致: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在香 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刊发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告》”)。《股东会通知》和《股东会通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76 号天津创业环保大 厦 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唐福生先生因公务未能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付兴海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和《股东会通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H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及 参会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参阅《股东会通告》。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 1.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2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86,468,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5%。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8,450,259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8,018,005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共有 2 名股东代理人和 1 名股东,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3,583,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63%;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2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84,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4%;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A 股中小投资者 2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885,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4%。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本次股东会秘书处根据已经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的 H 股股东名册、书面回复及委托书等文件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未对 H 股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外部审计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上无临时提案,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议案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 1.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 股 725,517,158 81.8435 2,632,600 0.2970 300,501 0.0339 H 股 158,018,005 17.8256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883,535,163 99.6691 2,632,600 0.2970 300,501 0.0339 2.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