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12.00亿元的担保额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和恒轩新能源预计的合计担保额度由 12.00 亿元上调至 15.00 亿元;公司为恒轩新能源的担保方式由按恒轩新能源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调整为由公司提供 100%全额担保。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2026-023、2026-024、2026-039、2026-040、2026-042、2026-043、2026-057、2026-060)。 2026 年 9 月 21 日,广西鹏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以 下简称农行扶绥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借款发放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借款期限为 1 年。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与农行扶绥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及《合同补充协 议》,为上述广西鹏越与农行扶绥支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510120260004897(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以及债权人委托授权的第三方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6、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7、保证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债权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债权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证人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债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保证人应予赔偿。 8、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包括债务人及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对此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7)债权人与保证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 或部分债权。 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保证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5、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6、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的,保证人在任何时候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追偿权等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如因任何原因,实现了追偿权等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该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7、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或允许债务人转移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