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0 证券简称:东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2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每股转增0.49股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6/10/9 2026/10/12 2026/10/12 2026/10/12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芯股 份”或“公司”)2026 年 9 月 8 日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元(含税),同时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9 股。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506,895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和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额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442,377,391 股 扣 除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股 份 数 2,506,895 股 后 的 股 份 439,870,496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以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9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3,922,297.60 元(含税),转增 215,536,54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57,913,934 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39,870,496 股×0.60 元)÷442,377,391 股≈0.5966 元。 ②虚拟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439,870,496 股×0.49)÷442,377,391 股≈0.49。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966)÷(1+0.49)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6/10/9 2026/10/12 2026/10/12 2026/10/12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东方恒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芯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0 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442,377,391 215,536,543 657,913,934 1、 A 股 442,377,391 215,536,543 657,913,934 三、股份总数 442,377,391 215,536,543 657,913,934 六、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正在实施的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