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股票简称:川润股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九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修订稿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修订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修订稿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修订稿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修订稿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 重大提示事项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修订稿“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方案为准。 2、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45,463,19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1,497.14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1 液冷系统扩能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 39,758.00 39,758.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1,739.14 11,739.14 合计 51,497.14 51,497.14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调整并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持续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的有关要求,本预案修订稿“第四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及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进行了说明,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9、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0、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起草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修订稿“第五节 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之“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1、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12、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修订稿“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的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释 义......7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10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18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24 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30第五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 36 释 义 本预案修订稿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川润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罗丽华、钟利钢夫妇 本预案修订稿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次发行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行为 董事会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