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文件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郑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0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数 376,931,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1,244,5400 股,下同)的 39.07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83 名,代表股份数 153,97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60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 192 名,代表股份数 530,901,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314%。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85 名,代表股份数 157,2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026%。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周志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28,948,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21,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578%。 (2)选举李郑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29,501,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73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74,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096%。 (3)选举王长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29,497,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70,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072%。 (4)选举苏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28,970,479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