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5 证券简称:常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0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12号)同意注册,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常青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00,000,000 元,扣除前期尚未支付的承销费 (不含增值税)5,800,000 元,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 794,200,000 元已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发行相关的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460,188.70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金额),扣除上述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0,739,811.30 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 1641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期限的议 案》。根据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 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及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于近期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江苏常青树新 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树泰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常青树 泰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常青树泰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 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常青树泰州、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 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泰州高分子新 江苏常青树新 中信银行 材料生产基地 材料科技股份 镇江分行 8110501013003156873 794,200,000.00 (一期)项目 有限公司 泰州高分子新 江苏常青树新 中信银行 材料生产基地 材料科技(泰 镇江分行 8110501013003157175 0.00 (一期)项目 州)有限公司 泰州高分子新 江苏常青树新 中国银行 材料生产基地 材料科技(泰 股份有限 461145003096 0.00 (一期)项目 州)有限公司 公司镇江 大港支行 泰州高分子新 江苏常青树新 中国光大 材料生产基地 材料科技(泰 银行股份 53890180802388002 0.00 (一期)项目 州)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泰州高分子新 江苏常青树新 江苏银行 材料生产基地 材料科技(泰 镇江分行 70390188000565176 0.00 (一期)项目 州)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3003156873,截至 2026 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79,42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 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志鹏、钱林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另二份供报备监管机关使用,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常青树泰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003157175,截至 2026 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