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银妹女士 6、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 300 号公司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65,97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2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5,58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39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39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39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0%。 (3)公司全部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代董事会秘书周银妹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编 提案名 表决分 表决结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码 称 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果 (股) (股) (股) (股) 《关于 拟回购 总表决 9,607, 99.757 0.2409 0.0021 56,346 注销公 800 % 23,200 % 200 % ,400 情况 司 2024 1.00 通过 年员工 持股计 其中, 划股份 中小股 369,00 94.036 5.9123 0 7% 23,200 % 200 0.051% 0 的议 东的表 案》 决情况 《关于 减少注 总表决 65,912 99.901 0.0356 0.0624 ,900 9% 23,500 % 41,200 % 0 册资本 情况 暨修订 2.00 通过 〈公司 章程〉 其中, 的议 中小股 327,70 83.511 5.9888 10.499 0 7% 23,500 % 41,200 5% 0 案》 东的表 决情况 《关于 总表决 65,913 99.902 0.0352 0.0624 ,200 4% 23,200 % 41,200 % 0 公司续 情况 聘 2026 3.00 其中, 通过 年度会 计师事 中小股 328,00 83.588 5.9123 10.499 0 2% 23,200 % 41,200 5% 0 务所的 东的表 议案》 决情况 注:提案 1.00 关联股东常州长青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埃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提案 1.00 和提案 2.00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姚磊、周理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