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10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6493/FY/2026-1091 致: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深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公司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深科技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4.2023 年 4 月 7 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7.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8.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9.2023 年 6 月 26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激励对象中有 5 名员工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401 人调整为 396 人,合计授予数量由 4,681.76 万份调整为 4,655.76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3,812 万份调整为 3,786 万份,预留授予 数量仍为 869.76 万份。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1.2023 年 7 月 13 日 , 公 司 通 过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