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 308 号(陆家嘴智慧谷 T6 栋)五楼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228,45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79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956,11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5%;反 对 202,55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弃权 69,788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909,7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0%;反 对 248,90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9%;弃权 69,788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43,90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69%;反对 248,904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9%;弃权 69,788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邮编: 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