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9199传真:010-8587919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5.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5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9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9 月9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7)。 (五)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 露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0)。 (六)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首次及预留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七)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相关事宜,并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相关事项 (一)本次归属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授予日均为 2025 年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