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1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 2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11 层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杰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05,755,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3.38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550,55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205,4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205,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205,4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5%。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表决分 表决 提案名称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编码 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股) (股) 《关于<2026 总表决 105,695, 99.942 0.05 0.003 56,560 3,800 0 年限制性股 情况 627 9% 35% 6% 票激励计划 其中, 1.00 通过 (草案)>及 中小股 70.617 27.5 1.849 145,070 56,560 3,800 0 其摘要的议 东的表 7% 325% 8% 案》 决情况 《关于 总表决 105,708, 99.955 0.04 0.003 43,660 3,800 0 〈2026 年限 情况 527 1% 13% 6% 制性股票激 其中, 2.00 励计划实施 通过 中小股 76.897 21.2 1.849 考核管理办 157,970 43,660 3,800 0 东的表 2% 53% 8% 法〉的议 决情况 案》 《关于提请 总表决 105,698, 99.946 0.05 0.000 56,560 500 0 股东会授权 情况 927 % 35% 5% 董事会办理 其中, 3.00 2026 年限制 通过 中小股 72.224 27.5 0.243 性股票激励 148,370 56,560 500 0 东的表 1% 325% 4% 计划相关事 决情况 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赵仁英律师、张潇扬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