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3441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东睦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东睦股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文件,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和调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 2025 年 8 月 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示栏及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公 告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 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3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11.90 元/股。 7.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下发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1,5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完成授予登记。 (二)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02 名激励对象(原激励对象为 304 名,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另有 1 名激 励对象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 592.8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拟回购股票数量共计 180,000 股,回购价格为11.50 元/股,预计回购总金额为 2,070,000.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睦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 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锁条件。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