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08号)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20,994,35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51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14,571,690.0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215,605.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2,356,084.45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字〔2026〕334号)。 上述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按照规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朱志荣先生或其指定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及其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富驰”)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2026年10月16日,公司与中金公司、浦发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上海富驰、连云港富驰与中金公司、浦发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储金额 (元) 东睦新材料集 上海浦东发展 支付本次重组现金 团股份有限公 银行股份有限 94130078801800004298 对价、发行费用 506,887,051.48 司 公司宁波高新 (中介机构费用、 区支行 登记费用等) 上海富驰高科 上海浦东发展 向连云港富驰智造 技股份有限公 银行股份有限 94130078801000004297 科技有限公司逐级 0 司 公司宁波高新 下拨募集资金、临 区支行 时补充流动资金 连云港富驰智 上海浦东发展 高强轻质 MIM 零件 造科技有限公 银行股份有限 94130078801100004296 及模组生产线技术 0 司 公司宁波高新 改造及增产项目 区支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中: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4130078801800004298,截至2026年9月21日,该专户余额为50,688.70514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扣除本次交易有关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邬彦超、邢宏远、刘欢、王书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中任何一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