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69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69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8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6 年 8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因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将所涉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了分配,并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60 人调整为 117 人,首次授予 权益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五年度》(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94 号)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二〇二五年度》(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95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10月16日。 3、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84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64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