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委外开具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为大津重工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大津重工与江苏新扬船海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扬船海事”)作为联合卖方共同签署了 1 艘 6600 吨多用途干货船建造合同(船体号:DJHC6169)及相关协议(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大津重工与新扬船海事就上述建造合同签署了《6600 吨多用途干货船建造项目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涉及保函事项向新扬船海事提供合计不超过 646.9 万美元的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 4,347.17 万元(以 2026 年 10 月 20 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 并签署《担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2、大津重工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即将届满,鉴于项目生产需求提升,大津重工拟重新向苏州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2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 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及开具保函。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20,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对原综合授信及保证合同的更新及扩额,较上年实际新增的担保额度为 8,000 万元人民币。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 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 2026 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53 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不超过 5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均可根据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列表主体),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担保期限为自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7)。 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 606 号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 100%股份 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6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00,441.01 463,133.24 负债总额 354,875.84 333,773.70 其中:银行贷款 31,173.11 20,211.48 流动负债 351,956.44 326,716.3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 净资产 145,565.17 129,359.53 主要财务指标 2026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89,068.70 405,138.12 净利润 16,002.65 27,437.27 注:上述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 乙方:江苏新扬船海事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保函出具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债务人) 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任一主合同项下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日期靠后者为准)起 2 年。任一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 3、反担保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3.1 保函金额陆佰肆拾陆万玖仟美元【6,469,000.00 美元,或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与乙方及船东在出口合同(出口合同号:DJ2024JY- 169,船体编号:DJHC6169)下船舶交付之前所达成的其他保函金额】,该担保金额按照实际生效的保函额度履行,初步大节点计划如下(仅供参考),按照实际保函生效日为准; 船体号 项目名 生效款 开工 上船台 下水 交船释放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DJHC6169 6600 吨多用途干货船 2026/10/31 2028/04/13 2028/10/13 2028/12/31 2029/4/30 担保金额 194.07 129.38 194.07 129.38 646.9 3.2 应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保险费、佣金、代理费以及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为执行主合同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手续费、税费等; 3.3 若发生船东 Carisbrooke Shipping 10.000 B.V.(或甲乙双方与船东(指造船合同中合同 方)在造船合同履约完成前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认可的其他受让方,以下简称买方或“船东”)索赔需退还船东的进度款等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 3.4 其他,包括: 3.4.1 由于船东弃船对乙方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3.4.2 主合同中规定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包括不限于因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不能完全履约或违约而致使乙方承担的任何损失、追讨、成本或费用。 3.5 主合同项下应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其他义务; 3.6 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律师费按照江苏物价局、江苏司法厅苏价费〔2017〕113 号文件执行)。 4、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子公司委外开具保函事项所提供的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