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6-04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金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否 被担保人名称 额 担保余额(不含 预计额度内 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 浙江横店得邦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35,000 万元 22,000 万元 是 否 (以下简称“得 邦进出口”)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351,500(含本次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08.48%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份”)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已包含嘉利股份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 2025 年末数,未包含嘉利股份净资产,上述比例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分母计算。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分别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金华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金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商业汇票承兑、开 立信用证等授信业务,其中民生银行金华分行授信期限自 2026 年 10 月 21 日起 至 2027 年 10 月 20 日止,招商银行金华分行授信期间自 2026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9 年 10 月 19 日止。 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民生银行金华分行、招商银行金华分行的前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5,000万元和10,000万元,合计 35,000 万元,并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和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 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216,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24,000 万元;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110,000 万元。 此外,公司已分别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和 2026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2026 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 30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00,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200,000 万元;增加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6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 540,000 万元。本次担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 22,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88,000 万元。本次合计新增 35,000 万元担保后,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 57,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53,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倪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054226582D 成立时间 2012 年 9 月 14 日 注册地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 14,758.83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照明器具销售;电 经营范围 子元器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 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09 月 30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6,146.01 136,888.9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95,769.69 110,285.30 资产净额 30,376.32 26,603.60 营业收入 209,972.69 270,398.98 净利润 3,734.27 4,905.9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 25,000 万元 4.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 1.2 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债权之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