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4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暨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金额:293,569,307.7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待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 22 日,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以下统称本诉)。同年 8 月,中汽宏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案号为(2022)浙 05 民初 126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作出一审判决。近日,中汽宏远基于案件事实变化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汽宏远变更诉讼请求后构成重大诉讼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诉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本诉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 (二)受理法院:原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现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本诉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微宏公司与被告中汽宏远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中第七条关于保修事宜的条款及质保期 8 年的约定,终止原告的质量保证义务。(合同编号:ZQHY-CGHT-20181027-1 、ZQHY-CGHT-20190916-1、ZQHY-CGHT-20190712-1)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5 日签订的《关于东莞公交 公司停运车辆的电池售后服务协议》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承担的电池更换费用人民币 13,632,400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以 13,632,4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人民币 80 万元、保全费人民币 1.50 万元、公证费用人民币 0.50 万元,鉴定费人民币 12.50 万元由被告 承担。 (四)本诉事实与理由 详见附件 1。 三、反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原告: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二)受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已经停运的车辆更 换同标准全新电池组(截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停运车辆合计 360 台,按电 池 采 购 价 值 计 算 合 计 为 78,401,950.50 元 , 包 括 : 329 套 型 号 为 599.4V168Ah型号、26套型号为599.4V252Ah型号、5套型号为532.8V252Ah锰酸锂电池组)。 2.请求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5 日签署的《关 于东莞公交公司停运车辆的电池售后服务协议》,并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已经垫付的电池维修费用1,209.60 万元及利息损失〔自反诉原告支付之日起,以实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为 263,416.13 元〕。 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车辆停运导致反诉原告的损失人民币4,994.93 万元(以 1,000 元/天/辆为标准计算,自车辆停运之日起计算至 可正常运行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车辆使用方向反诉原告发出 索赔函的合计金额为 4,994.93 万元)、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拖车费用人民币 154,800 元。 5.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公证费28,420元、检测费55,578 元、技术服务费 180,000 元、运费 1,754.68 元,共计 265,752.68 元。 前述五项暂合计为:151,131,219.30 元。 6.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补偿反诉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75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四)反诉案件事实和理由 详见附件 2。 (五)反诉请求的变更情况 现基于案件事实之变化,将反诉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退车款 39,634,736.75 元及利息 损失〔自 2026 年 6 月 17 日之日起,以退车款 39,634,736.75 元为基数,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 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为 581,490.45 元〕。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电池采购费用 116,379,936.56 元、 修 复 费 用 13,906,181.30 元 ( 包 含 劳 务 费 8,007,511 元 、 材 料 费 5,897,844.30 元、其他费用 826 元)、资金占用费 7,666,922.95 元及利 息损失〔自反诉原告实际支付之日起,以实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算至反诉被 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为 4,694,077.96 元〕。 3.请求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5 日签署的《关 于东莞公交公司停运车辆的电池售后服务协议》,并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 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已经垫付的电池维修费用1,209.60 万元及利息损失〔自反诉原告支付之日起,以实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 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为 263,416.13 元〕。 5.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运损失 93,373,720 元、受理费 保全费 91,257.49 元、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产生 的拖车费用人民币 154,800 元及利息损失〔自反诉原告支付之日起,以实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上浮 50%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为 2,016,003.99 元〕。 6.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公证费 28,420 元、检测费 55,578 元、技术服务费 180,000 元、运费 1,754.68 元,共计 265,752.68 元。 前面六项暂合计为:293,569,307.70 元。 7.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补偿反诉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75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六)变更反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中汽宏远与反诉被告微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浙 05 民初 126 号〕,现因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反诉原告须变更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微宏公司始终怠于且拒绝履行售后义务,致使案涉车辆因微宏电池故障而长期停运,导致车辆所有权人起诉中汽宏远,要求履行质保义务或退还车款,并赔偿停运损失。 关于履行质保义务。依据国家关于车辆公告合格性和一致性的监管规定,案涉停运车辆必须搭载案涉微宏电池,在微宏公司拒绝履行售后质保义务的情况下,中汽宏远不得违反监管规定更换其他品牌电池来恢复案涉 车辆的运力。直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国家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 2024 年第 22 号公告,中汽宏远随即依照公告要求采取案涉车辆运力恢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车辆所有权人签署《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等协议、采购宁德时代电池以替换案涉停运车辆的微宏故障电池、对相关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和检测等,竭力 避免损失扩大。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中汽宏远已依据东莞法院就车 辆所有权人与中汽宏远系列纠纷作出的生效裁决履行质保义务,对案涉864 台停运车辆更换宁德时代电池并完成维修维护,从而恢复运力交付车辆所有权人使用,共计支出宁德时代电池采购费用 116,379,936.56 元、 修 复 费 用 13,906,181.30 元 ( 包 含 劳 务 费 8,007,511 元 、 材 料 费 5,897,844.30 元、其他费用 826 元)和资金占用费 7,666,922.95 元。 关于退还车款和赔偿停运损失。依据东莞法院就车辆所有权人与中汽宏远系列纠纷作出的生效裁决,中汽宏远需向车辆所有权人退还案涉 175 台停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