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保证审计质量和效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各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本办法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公司下属的各级分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根据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要求,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可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规开展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配 备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录用标准,以满足审计全覆盖的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能力,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人员职业 道德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做到诚信正直、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有关 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职责履行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公司年度预算费用。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公司及下属公司审计全覆盖; (二)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报经批准后执行。在综合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部室及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开展专项审计。对经营管理中关键环节、重要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对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管理要求的贯彻执行进行专项审计;对经营任务绩效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兼并收购等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组织和协调外部委托审计;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十二)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三)对审计结果进行督办,开展风险防范培训等咨询服务,促进审计结果充分运用;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要求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报表、财务账套、会议记录、合同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抽调公司部室及下属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管理需要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 (包括董事会)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立项。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月) 度审计工作计划、部门管理目标和公司管理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 人员安排。审计项目确定后,成立审计项目 组,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少于 2 人(含审计项目组长)。 第十九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组拟定审计通知 书,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发出,特殊情况的,可于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条 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组长组织对被审计 单位开展审前调查,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工作分工和审计时间等,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方案。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审计 方案,综合运用多种审计方法,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审计项目组长要认真做好过程督导,复核工作底稿,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在对审计事项 进行审计后,以审计底稿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和呈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 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讨论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5 日内进行书面反馈。审计项目组就书面反馈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力争达成一致意见,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定稿与被审计单位反 馈意见同时按程序呈送公司领导批阅处理。 审计报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