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 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公司党组织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汕头市东风印刷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由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捷控股有限公司、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恒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佳鑫泰丰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易畅投资有限公司等八名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以粤外经贸资字〔2010〕388 号《关于合资企业汕头市东风印刷厂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后,于 2010 年11 月 25 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2]7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00 万股,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677 号 602 室。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4,470,671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924,470,67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捷控股有限公司、泰华投资有限 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恒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佳鑫泰丰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易畅投资有限公司等八名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 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原汕头东风印刷厂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 19 日,出资方式为:全体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原汕头市东风印 刷厂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共计人民币 517,657,731.96 元,按照 1:0.9659 的比例折为 5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 余 17,657,731.96 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表所示。 认购股份数额 占总股本 序号 发起人名称 (万股) 比例 1 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245.00 60.49% 2 东捷控股有限公司 4,950.00 9.90% 3 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000.00 8.00% 4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联泰投资有限公司 3,865.00 7.73% 5 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2,355.00 4.71% 6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佳鑫泰丰投资有限公司 2,265.00 4.53% 7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恒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2,120.00 4.24% 8 上海易畅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0.40% 合计 50,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24,470,671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24,470,671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