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3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江苏鹿山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2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鹿山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746.09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33%。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6月8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2026年10月22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鹿山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 担保 被担 融资机构 本次担 在该机构已实际 担保起始日 人 保人 保金额 提供的担保余额 鹿山 江苏 上海浦东发 20,000 万 展银行常州 0 元 2026年10月 新材 鹿山 分行 元 22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591190896J 法定代表人 汪加胜 注册地址 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东路 2229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江苏省常州市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 光电产品、电子类光学胶膜、功能聚烯烃热熔胶、新型高分子材 料、高性能光伏组件 EVA 胶膜及太阳能电池配套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加工、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经营范围 口业务;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建筑装饰工程施 工;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 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鹿山(单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6 月 30 日/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95,824.30 100,797.64 净资产 73,876.74 73,314.81 净利润 561.93 -6,612.06 负债总额 21,947.56 27,482.83 营业收入 15,840.58 48,456.50 资产负债率 22.90% 27.27% 注:上述2025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江苏鹿山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 为人民币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33%。公司所有担保 均为对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