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 第五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协助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风险管理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八)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或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或证券投资部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责。 第十四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或证券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或证券投资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七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非委员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