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14:30 召 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原定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会议通知发出之后,因公司统 筹工作安排需求,根据实际情况,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发出《关于延期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延期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 开,延期召开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登记方式、审议事项等均保持不变。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涉及的延期召开股东会情形,其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决定系由董事会依法作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原定召开日前及时发布了延期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了全体股东知情权。本次延期仅涉及会议时间的变更,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表决方式等核心要素均未发生改变。上述延期召开股东会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6 年 10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67,402,39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84 人,代表股份 134,982,34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8%。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0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 上市地点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63,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203%;反对 270,105,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62%;弃权 2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63,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69%;反对 2,75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29%;弃权 2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此议案未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131,931,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75%;反对 270,187,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467%;弃权 2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131,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86%;反对 2,83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41%;弃权 2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3%。 此议案未获得通过。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131,920,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46%;反对 270,116,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88%;弃权 3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1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