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文档、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 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时,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签署合同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事项: 1.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3.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向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收到前述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4.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2)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3)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第 1 项所述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5.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0.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1.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