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股东回报能力及信息披露质量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化、常态化的管理行为,公司应当实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相关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公司经营管理 层主要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分管。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市值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市场开拓、ESG 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公司治理、日 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质量,充分反映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 事会决议,推动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 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公司治理。在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公司高质量发展,深化党建与业务互促共进,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成效持续提升。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引 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并购重组。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公司发展战略,聚焦深耕主业、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在尊重规则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等,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六)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公司透明度,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完善 ESG 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 ESG 相关报告。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七)股份回购。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稳定市场情绪,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强化对公司市值、市盈率、 市净率等关键指标的监测分析,将关键指标与大盘及同行业水平进行对比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 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查可能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等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积极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等,以及任何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依法合规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