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0 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条件成就 暨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 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注销及作废”,与本次调整、本次条件成就合称“本次调整、条件成就暨回购注 销及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及作废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调整、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及作废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核实了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名单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4、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根 据该说明,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至 2025 年 8 月 17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2025 年 9 月 1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