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1929) 2026 年 10 月 目录 会 议 须 知 ...... 2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议案二、关于审议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 ...... 12议案三、关于审议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 13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非 公开发行 2026 年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16议案五、关于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 ...... 18 会 议 须 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次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办理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的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股东会期间,为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会人员应当经公司证券法务部确认参会资格后方能进入会场,无参会资格的人士,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发言的,由股东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股人名称,简明扼要的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五、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股东会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六、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对应一票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选择一项,并以打“√”表示。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识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处理。 七、投票时请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按秩序投票,计票人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见证律师参加监票和清点工作。 八、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1 月 17 日 14:0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1 月 1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美路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18楼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 (一)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1 月 10 日,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和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2026 年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关于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及列席人员情况; (二)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三)逐项审议议案; (四)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五)股东投票表决; (六)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见证意见;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已连续 9 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北京兴华进行了事前沟通,北京兴华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张艳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共有合伙人 134 人,注册会 计师 81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48 人。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10.84 亿元,其中,审 计业务收入 9.03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2.51 亿元。2025 年 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00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1.36 亿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9 次、监督管理措施 37 次、自律监管措施 9 次、纪律处分 5 次;5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9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5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闫新志,2015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3 年 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 9 月开始在 大华所执业,2026 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2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鑫,2016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20 年 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6 年 6 月开始在 大华所执业,2026 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0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忻,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 计师,1997 年 5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6 家,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