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6-053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已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并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或“超卓航科”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自 2026 年 11 月 2 日起由李光平、王 春晓、李羿含(以下统称“转让方”)变更为上海太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洋科技”或“受让方”),公司实际控制人自 2026 年 11 月 2 日起由李 光平、王春晓、李羿含变更为蒋加富、蒋世城。 一、本次交易前期披露情况 1、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卓航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王春晓、李羿含与上海太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太洋科技”)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签署了《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李光平、王春晓、李羿含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3,837,219 股股票(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公司总股本的 26.5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太洋科技。同日,李光平、王春晓、李羿含向太洋科技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下同)上披露的《超卓航科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8)。 2、202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上海太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光平、王 春晓、李羿含)》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正式生效。同日,李光平、 王春晓、李羿含与太洋科技签署了《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超卓航科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并签署补充协议暨控 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 二、本次交易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已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 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 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过户股份数量23,837,21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6.58%, 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进展与前期披露及《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安排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过户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股东名称 转让过户登 过户前持股 过户前持 转让股份数 转让股 过户后持股 过户后持股 记日期 数量(股) 股比例 量(股) 份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 李 光 平 (转让方 2026/11/2 14,127,248 15.75 3,531,812 3.94 10,595,436 11.81 一) 王 春 晓 (转让方 2026/11/2 10,147,809 11.32 10,147,809 11.32 0 0.00 二) 李 羿 含 (转让方 2026/11/2 20,315,197 22.65 10,157,598 11.33 10,157,599 11.33 三) 转让过户登 过户前持股 过户前持 受让股份数 受让股 过户后持股 过户后持股 股东名称 记日期 数量(股) 股比例 量(股) 份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 上海太洋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11/2 0 0.00 23,837,219 26.58 23,837,219 26.58 ( 受 让 方)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载明的数据为准。 三、后续安排 (一)后续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第三笔转让款支付:受让方应于本次交易取得中证登出具的股份过户确 认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75,580,776.80 元, 受让方在扣除本条第(2)项其已支付的人民币 10,000,000.00 元保证金后,向转 让方二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207,163,112.60 元;受让方向转让方三指定账户支付 人民币 217,372,597.20 元;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前述款项时,可直接扣减为转让 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金额以前述约定支付金额扣减个人所得税后 的金额为准。 2、第四笔转让款支付:受让方应于股份过户完成且目标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改选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支付其本次转让价款余额人民 币 30,232,310.72 元;向转让方二指定账户支付其本次转让价款余额人民币 86,865,245.04 元;向转让方三指定账户支付其本次转让价款余额人民币 86,949,038.88 元。 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第一笔转让款(保证金)、第二笔转让款及转让方个人所 得税均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支付(缴纳)。 (二)控制权及剩余股份安排 1、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鉴于李光平、王春晓、李羿含与受让方已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光平、王春晓、李羿含作为承诺人, 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割日起,至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 间,特此不可变更及不可撤销地承诺: (1)承诺人及近亲属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上市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除《股份转让协议》所披露的现有一致行动关系外,承诺人及近亲属不会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自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为保障受让方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及受让方认可的第三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股份及衍生股份。为巩固受让方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地位,自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6%的股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