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10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法院已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 20,424,240.54 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2,709,488.14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7,714,752.40 元。案件二受理后收到被告还款人民币 38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为(2026)川 0113 民初 7417 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中实新材料因与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为(2026)京 0108 民初 68450 号。案件受理后,中实新材料已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款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之“案件二”。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北京地铁某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实新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2,452,121.32 元,返还履约保证金 20,000.00 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为 257,366.82 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中实新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7,625,158.24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89,594.16 元(以 5,590,062.67 元为基 数,自 2026 年 2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暂计至 2026 年 7 月 6 日;以 2,035,095.57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1.5 倍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四)案件受理后部分回款情况 案件受理后,中实新材料收到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 380,000.00 元。该笔还款金额全额冲减货款本金计算,尚欠货款本金为 7,245,158.24 元;后续逾期付款利息将结合实际还款日期、尚欠货款本金等分段 计算。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涉及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 合计为人民币 960.37 万元。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控股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事项 1 项, 具体情况如下: 涉案 案件 案号 原告 被告 金额 案由 诉讼请求 调解结果 进展 (元) 中铁上 1、判令被告中铁上海工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 (2026) 中实 海工程 买卖 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 事调解书》【(2026)苏 0191 民初 5443 号】, 苏 0191 新材 局集团 6,907, 合同 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向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 达成 民初 料 有限公 706.79 纠纷 告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调解 5443 号 司第一 6,907,706.79 元; 1、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 机械化 2、判令被告中铁上海工 械化施工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 涉案 案件 案号 原告 被告 金额 案由 诉讼请求 调解结果 进展 (元) 施工分 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 司共同向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向原 支付货款本金 6,907,706.79 元,分期支付,分 中铁上 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别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3,460,000.00 海工程 6,907,706.79 元为基数, 元,于 2027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 3,447,706.79 局集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 12 个月易收+、链 有限公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数,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贴 司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 息费用; 计算,自 2026 年 7 月 16 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0,098.00 元、保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 全费 5,000.00 元,合计 35,098.00 元,由被告 日止);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 3、判令被告中铁上海工 工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