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6-6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10 日及2026年05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14,418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 审议 2027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0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江门鼎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鼎 汉”、“债务人”)与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 行广州分行”、“债权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 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金额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江门鼎汉 华润银行 3,000 2026 年 11 月 02 日 14,000 17,000 广州分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 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江门鼎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01 月 20 日 住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湾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向华 注册资本 23,000 万人民币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经营范围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 售;物联网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 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控 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节能管理服务; 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控制计 算机及系统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6 年 0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84,675,688.68 601,206,707.67 负债总额 471,011,513.31 413,036,387.22 其中:银行贷款 50,654,242.23 29,800,000.00 流动负债 431,955,381.39 399,251,647.55 净资产 213,664,175.37 188,170,320.45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度(经审计) 2026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0,295,892.76 172,982,492.55 利润总额 -44,150,198.71 -25,493,854.92 净利润 -46,281,639.56 -25,493,854.92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26 年 11 月 02 日至 2030 年 05 月 02 日期 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依据与债务 人签订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购买债务人发行或 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 权,下同)、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以下合称:主债权);主债权包括但不 限于: (1)合同编号为华银(2026)广综字(机构)第 261021 号的《综合授信合 同》项下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 债权。 (2)合同《 / 》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尚未清偿的所有债权。 (3)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将要连续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5)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6)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办理保理业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商业汇票质押业务、福费廷业务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7)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购买债务人发行的或承担付款义务的短融、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公司债、企业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计划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按以下约定: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折合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本款所称“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指被担保债权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3、本合同约定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进出口保理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