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6-07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普通代表人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5)粤01民初3178号】,经广州中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思模先生和易事特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全体原告投资者的获赔总额为人民币184,280,531.27元,并由易事特于2026年11月18日前向广州中院指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其中,何思模先生承担人民币1亿元,并承诺于2026年11月18日前向易事特指定账户划付人民币1亿元,作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履行【如案外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代为支付,则视为何思模先生已履行相应金额的付款义务】。 2、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民事调解书约定及实际赔付进度,合规完成账务处理。本次赔付对公司本期及未来期间业绩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一、普通代表人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01民初3178号】,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3.50万元,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并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 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的进展公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6-002 ) , 公 司 关 注 到 广 州 中 院 在 其 官 网 ( 网 址 : https://www.gzcourt.gov.cn/)发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2025)粤01民初3178号】,广州中院通知在本案权利人范围内的投资者可以于2026年2月15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受广州中院委托,实际完成了12,675名权利登记投资者的损失测算,总损失约21,937.64万元。结合前述进展及公司前期针对投资者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情况,经测算需新增计提预计负债约19,432.71万元。 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根据广州中院在其官网发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易事特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公告》【(2025)粤01民初3178号】,截至2026年7月23日,线上及线下登记的适格投资者总计12,242人,已完成登记的投资者均可通过线上查询自身适格情况及其损失测算金额;广州中院确定由林建龙、林晓东担任本案的代表人。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5)粤01民初3178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林建龙、林晓东共12,274人与被告何思模、何佳、张顺江、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肖大志、牛鸿、于玮、万祖岩、王进军、易事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州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广州中院审理过程中,经广州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被告何思模和被告易事特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何思模和被告易事特本着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自愿赔偿原告投资者因案涉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2、原告投资者应获赔偿的金额按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所对应的各投资者损失计算表“赔偿金额”的80%计算。全体原告投资者的获赔总额为人民币184,280,531.27元。 3、被告何思模与被告易事特先行承担本案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何思模承担人民币1亿元。被告何思模承诺于2026年11月18日前向易事特指定账户划付人民币1亿元,作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履行(如案外人东方集团代为支付,则视为何思模已履行相应金额的付款义务)。本调解协议不涉及被告易事特向被告何思模、何佳、张顺江、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肖大志、牛鸿、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的追偿问题。 4、被告易事特应于2026年11月18日前向法院指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列明的原告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各原告投资者获得的赔偿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将按法院要求,划付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因部分原告证券账户注销、异常等原因导致划付失败或者部分原告单独向法院申请支付至指定账户的,被告易事特可另行向该部分原告提供的账户支付赔偿款。 5、本案受理费481,601.33元,由被告易事特承担,被告易事特应于2026年11月10日前向广州中院交纳上述受理费。本案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易事特承担,被告易事特应于2026年11月18日前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6、被告何思模未能按约定向被告易事特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被告易事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何思模强制执行。 7、被告易事特未能按约定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按时、足额支付赔偿款的,原告诉讼代表人林建龙、林晓东有权代表全体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何思模、被告易事特强制执行。 8、被告何思模、被告易事特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本案原告投资者同意并承诺,本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原告投资者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各被告就本案所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赔偿事宜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中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章之日即2026年11月3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要求,按时将赔偿款划付至广州中院指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将按广州中院要求将赔偿款划付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若因部分原告证券账户注销、异常等原因导致划付失败的,相关投资者可向广州中院提交申请并提供有效收款账户,公司将依据广州中院通知另行安排支付赔偿款。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民事调解书约定及实际赔付进度,合规完成账务处理。本次赔付对公司本期及未来期间业绩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事项,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配合广州中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审理、调解工作。在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调解赔付履行完毕后,公司将继续妥善处理其余个人投资者单独提起的诉讼,依法开展案件沟通、调解及应诉工作。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索赔事项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5)粤01民初3178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