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轻松”)于 2026年 2 月 4 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6021号),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收到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9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公司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收到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5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0,118,270.02元,并处以 30,354,810.06 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 40,473,080.08 元。其中,由马学军承担 11,841,924.0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0 元,罚款承担11,841,924.02 元),由俞宏寿承担 6,325,974.7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 3,794,351.26 元),由胡锋承担 6,325,974.72 元 (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 3,794,351.26 元),由陈天明承担 6,906,069.4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2,352,847.92 元,罚款承担4,553,221.50 元),由宋利丰承担 4,023,021.25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987,540.24 元,罚款承担 3,035,481.01 元),由黄荣香承担 4,750,115.95 元 (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1,714,634.94 元,罚款承担 3,035,481.01 元),由胡雯承 担 30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0 元,罚款承担 300,000 元)。 二、马学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马学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马学军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陈天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陈天明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陈天明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事项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问题,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无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 2、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