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31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4 - 2026/7/15 2026/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3,412,949,652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 1 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 3,680,100 股后,即以 3,409,269,552 股为基数,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 886,410,083.52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409,269,552×0.26)÷3,412,949,652≈0.26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3,409,269,552×0)÷3,412,949,652=0 即,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6)÷(1+0)=(前收盘价 格-0.2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4 - 2026/7/15 2026/7/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自行发放对象由公司直接将现金红利发放至股东银行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薛济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2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 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人民 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即“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3 税前每股人民币 0.2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中天科技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599505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7 月 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