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委托,就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超纯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及其他外部战略投资者参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超纯应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1 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华泰创新(或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3 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智时代”) 4 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 5 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高投电子”)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6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存鸿图”) 7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电控产投”) 8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新投创投”) 9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比亚迪”) (一)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6年5月29日 备案时间 2026年6月4日 备案编码 SANS07 募集资金规模 17,822.00万元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实际支配主体 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 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 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 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 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 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投资人情况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对应资管 拟认购实际 号 姓名 任职单位 入职时间 任职情况 核心员工 计划份额 缴款金额上 持有比例 限(万元) 1 柴杰 超纯应材 2005 年 8 月 董事长、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50.16% 8,939.00 2 柴林 超纯应材 2008 年 6 月 董事、总工程师 高级管理人员 13.75% 2,450.00 3 周哲 超纯应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