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 2026-022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因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 2026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 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2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郑文青、朱建锐、陆小林、胡丽平、郑有全、陆素月: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或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 6 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2023 年、2024 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14,550 万元、123,329.11 万元、45,73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3,850 万元、30,974万元、29,44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8.43%、11.24%、10.77%。截至 2024 年 12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瑞贝卡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 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 22,850 万元、30,974万元、29,44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4.35%、5.86%、5.64%。 瑞贝卡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 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 年至 2025 年 6 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 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 114,550 万元、123,329.11 万元、118,249 万元、31,686.86 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 2025 年 6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瑞贝卡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瑞贝卡案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 、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五、对郑有全处以 100 万罚款; 六、对陆素月处以 80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 、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 230 万元罚款; 八 、对陆素月处以 2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 、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 330 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 2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