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汇成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庆辰、何立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403 重大事项提示 2026 年 1-6 月,汇成股份实现营业收入 95,863.18 万元,同比增长 10.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1.23 万元,同比下降 94.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45.15 万元,同比由盈转亏,主要原因系:(1)黄金等原材料价格同比大幅上涨,叠加一季度订单不饱和导致单位折旧、人工成本上升,毛利率下滑;(2)封测业务对应终端产品结构性变化,应用于手机特别是 OLED 产品的 DDIC 占比下滑,致使高阶测试平台稼动率降低,进而影响毛利率;(3)本期研发投入增加、股份支付费用增加、存货跌价损失增加以及美元贬值产生汇兑损失。整体而言,公司所处半导体封装测试行业未发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6 号)批复,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16,697.065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8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8,269.9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32,035.96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3 号)批复,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148.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 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4,8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14,252.79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 汇成股份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6 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 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督导工作。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 务。 项 目 工作内容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 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 份回购制度。 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 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阅资料、列席股东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 回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 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 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或者重 项 目 工作内容 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大负面事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 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该等事项。 露义务。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