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23 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Add: 23th floors, Sutie B, Ruitong Plaza, 847# jianshe Avenue, Wuhan, P. R. China P.C: 430015 Tel: (027)59407398 Fax: (027)59407397 Http: //www.hjlaw.net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王娟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9 月14 日15:0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大园三路 5 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2 人,代表股份 148,347,4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7,81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53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9 人,代表股份 18,976,4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8,446,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8 人,代表股份 10,530,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8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 同意 147,862,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728%;反对3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3%;弃权 9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91,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21%;反 对 3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5%;弃权 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4%。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五)、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顾 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王 娟 2026 年 9 月 14 日